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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0-12-02 09: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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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西南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科学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两种决策形式。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以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重要决定、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包括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办学思路、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硬件建设等规划及计划;

(四)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包括整体改革方案、绩效分配方案、专业职务评聘改革方案和年度考核方案等;

(五) 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师资队伍建设、招生计划、就业工作等重大事项;

(六)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七)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安排;

(八)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以及重大财务决策;

(九)学院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和调整;

(十)学院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

(十一)校园安全稳定、保密工作、9500金沙集团中的重大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责任事故、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二)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涉及学院党政管理、教学、科研队伍骨干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以及向上级汇报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内设机构和所属研究所、科研中心等负责人的配备;

(二)学校处级、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四)向上级推荐的省部级及以上级别专家、优秀人才、各类人才计划推荐人选的确定。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机构的组成人员;

(六)师资队伍建设决定、新进教职员工的计划及招聘程序、教职工的聘用、奖惩等工作;

(七)校级及以上各类先进和奖励人选的推荐;

(八)学术不端、师德师风等问题处置,各类违纪处分意见的拟定;

(九)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院建设发展、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双一流”建设、“一流专业”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二)校级及以上重要教学平台、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建设;

(三)新专业的申报、原专业的停办、专业认证、新建硕士点和博士点的申报等项目;

(四)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五)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六)重要建设及修缮项目;

(七)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八)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和列出具体项目的使用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由集体决定;5万元以下4万元以上的,由院长会同学院党委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讨论决定并向党政联席会通报。

(二)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支出项目3万元及其以下由院长审定;3万元以上由学院集体会议决定。

(三)耗材购买按照《物理实验中心耗材招标采购实施细则》实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会议要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正式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策。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院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有关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五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院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十七条 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扩散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凡违反保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下列因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不遵守、不履行或规避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金沙集团9500APP最新版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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