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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通报近期实验室安全事故案例
发布时间:2021-01-27 10:30:05

邓涛副院长在全院教职工大会上通报近期实验室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一: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事故一审判决

2016年9月21日上午10:30左右,上海东华大学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实验室发生爆炸,1名学生轻微擦伤,2名学生因实验爆炸致化学试剂高锰酸钾等灼伤头、面部和眼睛,面部灼伤面积均在5%左右,眼部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名学生接受眼部手术。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受伤学生郭宏振右眼盲目5级,左眼重度视力损害,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痕迹形成,构成八级伤残;右眼睑轻度畸形,构成十级伤残;张口高度1度,构成十级伤残。该名学生因医疗费用昂贵、面部受伤就职难等原因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长宁区法院2020年12月18日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郭宏振虽自身未对其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安全尽最大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失,但该轻微过失与东华大学过失相比,明显东华大学的过失为重大过失,不减轻东华大学对郭宏振的赔偿责任,并作出东华大学需赔偿郭宏振逾162万元赔偿的一审判决。案件争议点主要在爆炸事故责任认定,法院审理后认定:

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中所使用的浓硫酸及高锰酸钾均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实验是高度危险的实验。对此,作为负有教学责任的校方及教师有义务明确教授实验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及危险后果。但从教师聂某的陈述看,仅仅是口头说过让学生注意安全,可见,教师明知实验有危险仍未告知实验的危险性,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进行提醒和提示,而是默许并放任危险的存在。

此外,东华大学违反了国家及其自身对实验室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本案中,东华大学也明显违反了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未有效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

长宁区法院认为,东华大学未釆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告知实验的危险性,采取“让高年级学生带低年级学生”方式进行高度危险实验,事发时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落实其校内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失,与郭宏振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对郭宏振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二:我校实验室反应釜炸裂事故

2020年11月26日下午15:30左右,我校1个实验室发生反应釜炸裂事故,事故无人员伤亡,损坏一台鼓风干燥箱与一个高压反应釜,直接经济损失960元,区消防支队5辆消防车出勤现场。事故直接原因是实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加样操作失误,错把乙醇当水混入浓硝酸,混合液放热致使未拧紧的反应釜内压增大而炸裂;间接原因是实验试剂未全部张贴标签,实验人员未准确辨识反应物,未拧紧反应釜,涉事单位及实验室未对实验方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未对实验潜在隐患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根据《西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西校[2019]41号)第二章第八条“根据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规定,认定为实验室技术安全Ⅳ级事故。按照《西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十六条“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处理”规定,决定关停该实验室直至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对其整改验收通过并全校通报,同意涉事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案:按照事故当月标准扣发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1个月岗位职责绩效、赔偿经济损失并全院通报批评,对事故当事学生批评教育并取消事发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校领导约谈涉事单位党政领导,涉事单位根据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

 

案例三:我校实验室废液处置不当

2020年12月8日上午10:20左右,我校1个实验室师生在开展横向科研项目实验时,未将有毒害的显影液和漂洗液规范收集与处置,造成楼宇过道弥漫刺激性气味,威胁人体健康。根据《西南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西校[2016]731号)和《西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西校[2019]41号),对该实验室进行全校通报,同意涉事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案:取消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年度评优资格、扣罚年终绩效津贴1000元并院内通报批评,涉事学生书面检讨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涉事单位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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